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均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
发布于:2010/12/10 来源:上海物流公司 点击次数:根据《通知》精神,我省将放宽物流企业注册审批条件,凡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,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。
对于连锁经营的物流企业,我省规定,道路运输许可证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均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,各分支机构无需再单独申报。此外,我省还将省重点物流业项目的环评审批时限缩短为法定时限的一半。
涉企收费按下限收取
为进一步优化物流企业的发展环境,《通知》要求有关部门全面清理涉及物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取消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目录以外的一切收费;对涉及物流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凡收费标准有上、下限额度规定的,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。
电水气与工业同价
为加强对物流企业的财税和金融支持,《通知》确定,入驻省、市规划的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在用电、用水、用气方面实行与工业同价政策,物流企业动力用电价格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标准执行;对列入《规划》的重点物流基地、园区、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价格,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标准执行。
与此同时,为鼓励企业加大交通物流基础设施投入,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,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,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,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缴企业所得税,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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